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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和计算 一、的 关键词 1) 关税 2) 关税缴纳义务人 3) 增值税 4) 消费税 5) 船舶吨位税 6) 滞纳金 二、的 关税的种类 1) 进口关税、的出口关税 2) 按计征标准分:从量税、的从价税、的复合税、的滑准税(2003年1月1日已经停用) 3) 按差别待遇可分为:最惠国关税、的协定关税、的特惠关税(前三者都与我国是原产地)、的普通关税。 4) 按征税的主次程度可分为:进口正税、的进口附加税 进口正税--税则的法定税率征收的法定关税 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的反补贴税、的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等 三、的 纳税的交纳期限 自海关填发的通知书15日内,逾期不缴纳的(15日的次日) 加征0。1%的滞纳金。 难点释疑:FOB离岸价是除关税以外的货物价格,应当包括卖方送至出境地的运保费。CIF是到岸价,应该包括卖方送至入境地之前的运保费。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1. 估价方法: 1)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① 完税价格的定义--货物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保费,因此成交价格包括成交价格和运保费两部分组成。 ② 成交价格的定义:实付、的应付 ③ 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 a) 计入项目: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出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装费,包括材料费和劳务费;协助的价值;特许使用费,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版权。(特许使用费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必须与进口货物有关;作为进口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当中。 b) 扣减的项目(发生在货物进口以后的费用、的有些可以扣除的)如: 进口货物的基建、的安装、的维修、的技术服务的费用; 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2)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3) 倒扣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必须扣除的一些项目: ① 买方销售佣金和销售利润 ② 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③ 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④ 加工增值税。 4) 计算价格法 计算法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生产该货物所须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加工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② 与我国境内出口享销售同级产品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 货物在运抵输入地点之前的运保费。 5) 合理方法  进口货物的关税、的消费税、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货物进口关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FOB+运费)除(1-保费费率)或者=CFR除(1-保费费率) 从量货物进口关税=进口货物数量X从量关税税率 复合关税=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2)进口货物消费税=组成价格X消费税率 组成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应征关税)除(1-消费税率) 3)增值税=组成价格X增值税税率 组成价格=完税价格+进口关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关税、的减按征收的出口货物关税的计税方法: 1)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FOB除(1+法定出口关税税率) 2)减按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X减按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FOB除(1+法定关税税率)  监管手续费的计算: 1) 进口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CIF到岸价X适用手续费费率(大多数是3‰) 2) 减按货物手续费的计算:手续费=CIF到岸价X(1-实征/法征)X适用手续费费率  滞纳金的计算: 滞纳金额=欠缴税款(或欠的手续费)X1‰X滞纳天数 欠缴的税费=关税or 增值税or消费税or吨税  进口税费的减免 一) 概念: 1. 法定减免税 2. 特定减免税 3. 临时减免税 二) 范围、的条件: 1.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 1) 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有商业价值的400元以下的广告品和货样,超出400元的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3) 外国政府、的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 海关放行前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5) 进出境货物携带的运输途中所须的燃料、的物料、的食品。 6) 规定数额以内的货物。 7) 海关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展品、的施工机械、的车辆、的集装箱。 8) 无代价抵偿货物。 9) 缔约国双方同意可以减免的货物。 10) 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减免税货物 2.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如下: 1) 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实施的关税优惠 a) 科教用品 b) 残疾人用品 c) 境外非官方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 d) 加工贸易物资 e) 保税区物资 2)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的关税优惠 : a) 外商在投资额内的企业自用物资 b) 国外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c) 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3) 其他税费的减免:国批减免--国务院特批的进出货物。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 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的药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研、的教学的进口仪器、的设备。 5) 外国政府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来料加工、的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须进口的设备。 7) 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  进出口关税的缴纳 1. 进口地缴纳 2. 属地缴纳 3. 强制扣缴 4. 变价抵扣 进出口关税的退补: 几个期限的问题: 1) 退税的期限--1年内向海关申请,逾期的海关不受理。 2) 因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少征漏征,3年内海关可以追征。 3) 非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少征漏征,1年内海关予以追征。 4)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转让的补税应按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率并按使用年限折旧。 5) 由于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的差错需补征税款的,按原进口日的税率补税。 6) 溢卸、的误卸货物按原进口之日补税。 7) 保税性质的进口料件,应按海关批准转内销的当天的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应该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 8)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应按转为正式进口之日的税率征税。 9) 海关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按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率补税。 10) 未经批准擅自转内销的加工料件或暂时进口货物擅自处理的,按海关查获之日的 税率补税。 第七章 报关单的填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的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的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的基本要求  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地位 《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就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的放行货物的必要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征税、的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的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运走私、的违规案件及税务、的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因此,申报人对报关单所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的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的准确、的齐全、的清楚:  的 的1)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的批文、的发票、的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的规格、的数量、的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 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 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  5) 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的齐全。报关单所列各栏要逐项详细填写,内容无误;要求尽可能打字填报,如用笔写,字迹要清楚、的整洁、的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6) 为实行报关自动化的需要,申报单位除填写报关单上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填上有关项目的代码。  7) 电脑预录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完全一致。报关员应认真核对,防止录错,一旦发现有异,应及时提请录入人员重新录入。  的 的8) 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来填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对原来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更改,更改内容必须清楚,一般情况下,错什么,改什么;但是,如果更改的内容涉及到货物件数的变化,则除应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更改外,与件数有关的项目,如货物的数量、的重量、的金额等也应作相应的更改;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两种以上的不同货物,更正单上应具体列明是那些货物作了更改。  的 的9) 对于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三、的填写报关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的数量、的规格、的价格、的原产国别、的贸易方式、的消费国别、的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当处贷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报关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的"递交洪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的不按规定填写报关单将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  因此填写报关单是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项法律行为,报关员必须对其一切报关行为负责,他们必须保证按照海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报关单。海关对发现有违章、的走私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报关业务、的吊销有关报关员的证书。   四、的海关对填报不实行为的处罚 为了有效地改进报关单填报质量,海关对单因报关填报不实,不属于走私、的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而仅影响统计数据准确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停止报关员报关资格的处罚措施。  (一) 填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处以两者差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I万元;  (二) 填报其他统计项目违反规定按照其商品的到(离)岸价格计算,处以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的 的1) 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填报不全、的字迹模糊不清或乱涂改的;   2) 对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装配成品出口,未分别填报原料费和加工费的;   3)对于不同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或不同产、的消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填报的;   4)实行集中报关的企业;对不同产、的消国别(地区),未分别汇总填制报关单的;   5)报关人对海关的查询未按期作出答复,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动,未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从而影响海关实施统计的;   6)其他填制统计项目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 统计项目填报不实,当事人主动纠正或经海关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的,从轻或免于处罚;拒绝改正填报差错或经海关多次处罚仍不能如实填报的,除从重处罚外,海关可视情节暂停其报关资格和吊销有关报关员的报关员证书。  第二节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及填制  进口货物报关单是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时,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查验、的征税、的放行等海关手续的法定文件。 根据海关的规定,申报单位要准确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下列项目:  1)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对书面报关单、的或EDI报关单位对报关单电子报文的内部编号。预录入编号仅限于上述报关或录入单位与接受申报的海关之间使用,应能唯一标识该单位录入或申报的每一张报关单。凡要求预录入编号与海关编号一致的,其编号规则应符合海关编号的要求,海关编号由九位数组成,其中一至二位是关区代码,第三位为年份代码,后六位为顺序号。  2)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后所作的报关单标识号。  3) 进口口岸:指货物进境内第一口岸的名称。转关运输货物,经收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海关手续,进口口岸仍应填写进境口岸的名称;如从深圳入境的进口货物到上海办理海关手续,其进口口岸一栏应填为深圳。对于原为暂时进境、的后又不再运出的进口货物,货物的进口口岸也应填写原进境的口岸为准。例如在上海留购的展览品,该货原由国外空运到北京,然后由北京转关运输到上海,货物的进口口岸应填北京。  4) 备案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的 编号;  (二)编号;  (三)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编号;  (四)其他经海关审批备案的合同备案号  5) 进口日期:指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船舶的进口日期以船舶申报进境日期为准,并由船舶代理公司记录在提货单上,航空器,车辆,驮畜的进口日期均由承运人记录在提(运)单上.  6)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进口的日期.  7) 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外贸,工贸企业,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或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在我国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驻华商社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经营单位应为对外签约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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