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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精算职业的发展,规范精算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使精算职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大众,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守则,是精算师所必须遵守的职业标准和道德标准,是对精算师从业能力、工作规则、职业道德及对其服务对象、同业应负责任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本守则所指的精算师是通过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国精算师、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获得相应专业资格的精算人员。 第三条本守则对在中国保险业从业或对其服务对象提供保险精算服务的精算专业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精算师必须熟悉和把握本职业道德守则以及各项最新规定。 第二章职业诚信 第五条精算师应热爱精算事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若本守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精算师必须遵守老实、公正的工作原则,维护精算师的行业声誉,履行精算师行业对公众所负的责任。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建议、预备和提供精算报告及其他精算服务时,必须恪守本条守则。 第七条精算师不得利用其专业技术,企图为其服务对象从第三方获取非法的或不正当的收益。 第八条精算师在了解其专业服务可能违反法律、可能被用于误导第三方时,应拒绝提供该项精算服务。 在所提供的资料和精算服务可能被服务对象用于影响第三方行为时,精算师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和精算结果清楚、公正,不被用于误导第三方。 第九条精算师不应参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与精算工作有关的误导或错误的广告、推销活动中。 第三章工作规则 第十条精算师在其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专业标准,并与职业专业标准的最新变动保持一致。 职业专业标准是指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有关精算实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规范性文件。 精算师在对职业专业标准的适用性有疑问或不存在相适应的职业专业标准时,应采用精算师广泛使用的专业实践规则为标准。 第十一条精算师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精算结果合法、清楚、适当,为其提供的资料和精算结果负责。同时,应明确说明可以在何种范围内从本人或其他来源得到附加的信息或解释。 第十二条精算师在从事精算工作时可以使用其他的资料来源,并不需为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但在使用该资料时,必须说明该资料的来源及其精算工作的结果对该来源资料的依靠程度和敏感程度。 精算师在工作时不得使用职业专业标准限制或禁止的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精算师在所提供精算结果上,应表明其服务的对象和其职责范围。 第四章对服务对象的责任 第十四条精算师应本着职业诚信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精算师对在其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了经其服务对象同意,或在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精算师不得将相关没有被公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或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精算师应及时、明确、完整地向其服务对象说明自己或其所属单位为其提供精算服务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的标准。 第十七条除下述情况外,精算师不得在与其存在潜在或实际利益关联和冲突的情况下提供职业服务: 1、这种利益关联和冲突不会影响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服务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受这种利益关联和冲突影响的所有团体及个人都清楚存在该种利益关联和冲突,并且都同意该精算师为其提供职业服务。 精算师服务有关的"团体"是指有机会选择精算师并向精算师了解有关资格、工作和建议的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假如精算师意识到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和与精算师工作有关的其他团体的利益有事实上的关联和冲突时,应向其服务对象说明真实情况。 第五章对同业的责任 第十九条精算师在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和相互尊重的态度与其他人合作,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第二十条服务对象有权利选择精算师,在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