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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中直驻石单位及驻石部队人事(干部)处: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8]31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的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11月29日、30日举行,具体时间是:
11月29日
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1月30日
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城市规划实务
二、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2008 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仍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 [2000]20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定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
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9.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