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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77号)的要求,现将北京地区200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二、成绩管理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绩;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科目
日期  时间  科目   2005年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05年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四、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2005年5月20日-6月10日  (二)考试报名采用全部在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的方式,要求报考人员提前就近到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网上支付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点击首页“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北京地区200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网页上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通过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名费用。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在网上打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按照规定在《申报表》上贴好本人照片(2004年以后拍摄的证件照,尺寸规格:34mm×45mm,与上传照片一致),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在参加第一场考试时交监考员并领取报名费用发票。  (三)凡已在网上报名并付费者可自2005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的准考证,凭此准考证、《申报表》及个人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咨询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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