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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城市规划师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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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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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的出台一度引起人们对城乡规划与私人财产保护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与对立的大讨论,而从《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关系的对比思考,我们可以看出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共同关注的问题上实际是从不同角度出发而又相互配合和统一的关系。正确地理解和依据“两法”可以帮助我们妥善处理规划工作中涉及到的物权问题。 关键词:城乡规划;物权法;配合;统一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由于《物权法》从基本法的层面上首次对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因而引发了人们对于以城市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为对象的城市规划与私人财产保护的《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的种种猜测与讨论,也引起了规划的相关部门的思考。不久,在2007年10月28日,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石、所有城市规划行为的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的相继出台让我们重新认真地思考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工作与《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国家、集体、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是矛盾还是统一。 二、城乡规划与《物权法》的交集 城乡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乡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各项建设合理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城乡管理的依据。简而言之,城乡规划就是在努力处理集体和个体利益,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物权法》明确和保护国家、集体、个体权利,并明确个人利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同时要给予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个体合理的补偿。 从城乡建设的角度,它们共同关注的内容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的协调,公众权利的保护等。 三、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多个方面的相互统一 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共同关注的城乡建设方面的内容上,两者并不向人们想象的那样有着许多的矛盾,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约束 城乡规划根据城乡发展的目标、不同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利用条件、不同功能的相互协调要求确定了城乡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建设要求等,目的是实现对建设用地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或集体的需求,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也反映了相同的特点。如:《物权法》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要设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且经营性土地和土地的意向用地者在两个以上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且出让合同中要包括土地用途、土地界址、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空间的约定、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等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的性质、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维护在土地开发和出让过程中受到影响的个体的利益,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二)和谐相邻关系的维护 《物权法》中有专门的条款来明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与城乡规划在处理涉及相邻关系的规划内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相互一致,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如在《物权法》中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供水、排水、通行、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及各种有害物质等,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确保存在相邻关系的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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