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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07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参加2007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并于2008年1月30日之前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交过照片的考生(新考生于报名审核时已经提交过照片,不需再次提交),请于2008年2月15日—16日持准考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52号)领取合格证书,单科累计合格者还需持历年单科合格证书办理领证手续。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一吋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注明“部分科目合格”或“已全部合格”)。并于补交后的第三个周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前来领取证书。领取合格证书时,请注重: 1、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单科证。 2、准考证丢失的考生,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本人如知道报名序号的,领取时请出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进行查询(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领取时向工作人员提供报名序号并出示身份证。 3、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单科证,还须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4、领取证书后,准考证和单科证由考评中心统一收回。 5、证书费:每证7元。 6、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