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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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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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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具体职责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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