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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答:该体系构成如下: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2)环境保护基础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7)环境标准。
(8)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相关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法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1.掌握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4.掌握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5.掌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6.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7.掌握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8.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渗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