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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千克/吨。对使用低品位粉矿原料,单位电耗上浮不高于15%。
三、资源消耗
(一)主元素回收率:硅铁(FeSi75)Si>92%,硅钙合金(Ca28Si60)Si>50%、Ca≥33%,高碳锰铁Mn≥78%,硅锰合金Mn≥82%,中低碳锰铁Mn≥80%,高炉锰铁Mn≥82%,高碳铬铁Cr>92%,硅铬合金 Cr≥94%,中低微碳铬铁Cr≥80%。
(二)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三)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微硅粉纯度SiO2>92%。
四、环境保护
(一)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主要指标为:1997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50毫克/立方米;1997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禁止排放,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0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92)(铁合金)(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挥发酚低于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cr)低于100毫克/升、油类低于10毫克/升、六价铬低于0.5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锌低于2.0毫克/升、氰化物低于0.5毫克/升。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批租、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各级铁合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铁合金行业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炉、炼铁高炉等设备如需转炼铁合金及不同铁合金品种相互转炼,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 了解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76号公告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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