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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三)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四)各省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要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炼焦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焦化行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六、附则
(一)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企业。
(三)本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电石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七)有关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
1、了解发展热电联产有关规定中热电比和热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X3600千焦/千瓦时)/ (燃料总消耗量x燃料单位低位热值〕x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l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 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 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x3600千焦/千瓦时)x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 +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2、熟悉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