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da.com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确认来源:www.examda.com
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新会计准则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定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如:分红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等可以进行分拆处理,除非两种风险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因此业内有不少人担心,假如新会计准则将投连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从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将导致全行业保费收入在账面上大幅“缩水”。来源:www.examda.com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并不会影响保费规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认定,要害在于确定保险风险是否发生转移。只要在保险合同中含有保险风险,就可以认定为保险合同。这和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来处理,比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其保险风险很小,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就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来核算。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确认保险风险时,将“重大”两字移去,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险风险,不考虑保险风险转移的程度,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就视为保费收入。况且,目前在我国进行风险分拆的条件也不成熟,保险公司可以不进行风险分拆。也就是说,合同中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可以视为保险合同。由于分红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等都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均可视为保险合同,其保费还是可以计入保费收入的,并不会影响保费规模。来源:www.examda.com
保费收入的计量
虽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并不会影响保费规模,但是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却需要改变。《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费收入的计量也不同。该准则将原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分别对应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目前部分寿险公司尚不能达到这一要求,而是在实际收到保费时才对保费收入予以确认。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针对新会计准则提出的这一要求,在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中增加新的功能设置,使得系统可以在应收取保费时即自动对保费收入进行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来源:www.examda.com
分保费收入的预估
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业务数据的间接性、滞后性和不完整性。由于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出人提供账单的滞后性,使再保险接受人在满足分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当期,通常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