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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实(该证实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向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备案。该持证人员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实,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治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四)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实和调转登记表,向本市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五)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实,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实和调转登记表,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六)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奖惩情况等需要变更的,可以持相关证实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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