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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深财会[2007]26号)的安排,为配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市顺利实施,我市2007年度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于5月1日至11月31日开展。凡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均应参加此次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治理,分阶段进行 我市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治理。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另行发文通知。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经市、区财政部门备案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会计人员依据《规定》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方式,统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免费考核。金融企业和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另行发文通知。 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和公告阶段,时间为4月9日至4月30日;第二阶段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阶段,时间为5月1日至11月30日,会计人员可参加经备案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或按照《规定》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继续教育机构备案治理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备案,予以定期公告。 (一)备案原则。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会计学院、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区财政部门会计培训中心、成人教育学校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备案条件和程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和设施,教学场所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 2.拥有与承担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专职师资和相应的治理力量;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4.有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的会计培训经营业务范围,并有3年以上会计培训经历。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填写《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师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培训场所证实、治理机构情况说明,按照治理权限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国有培训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培训机构向所在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教学计划、治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实地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继续教育机构条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治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经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治理。 1.继续教育机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治理,提高教学水平。 (四)处罚措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并通报: 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教育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