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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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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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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以下简称《治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如何界定?会计工作应包括哪些岗位?
答: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治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的人员,但未按规定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一)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帐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治理岗位。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治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治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证式移交档案治理部门后,会计档案治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其他非凡行业会计岗位的认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都可以依照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治理办法》第八条中的"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其"会计类专业"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治理和审计专业。
三、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是否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中国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应按照《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经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机构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会计岗位上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上述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未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可暂不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并符合《治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持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照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证实等,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地(市)级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机构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外籍人员,除符合《治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须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证书颁发、注册登记、年检、证书编号和从业档案治理等事项,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机构根据《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四、《治理办法》中第十条(一)、(二)、(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筹6处均有"报财政部备案。另外《治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取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心主管部门可以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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