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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07-10-16 23:15:31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治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实施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治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治理。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铁路、部队和兵团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治理。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的考试原则上一年进行1-2次,逐步实行无纸化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无纸化考试。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基地。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科目。

  该条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治理;

  (六)理财学;

  申请人所持专业学历与上述所列专业名称不同,而申请人提出免试申请的,需经自治区财政厅认证是否属于会计类专业。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纲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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