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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治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细则。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治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治理机构
第四条重庆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机构。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和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按财务治理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直接拨付预算经费的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企业(集团)公司、非重庆市的在渝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治理; (二)除前项规定单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外,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治理。 (三)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治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暂住证为准)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治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即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合格标准、统一考试考务规则。并指导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治理工作。 第十条各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机构应当在考试报名15日前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于考试结束后次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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