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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会计从业资格办理事项公示内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07-10-16 23:15:31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13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到各区财政局、市会计治理办公室(永定桥堍会计函校内一楼)领取或登陆无锡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用于新办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用于办理注册、变更或调转),按要求填写、盖章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依照属地原则到无锡市财政局或区、市(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

  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证实。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答应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⑴、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⑵、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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