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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及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财会[2006]141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会计治理机制,强化日常治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库,提高北京市会计治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对本市会计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 一、登记范围 1、所有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中心国家机关、部队、铁道部及外省市已经转入本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安排 1、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此次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