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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6章讲义-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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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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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讲义 第二节证券发行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证券法》规定,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分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多选题) 1、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在信息披露中,不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和《办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需要聘请保荐人。公开发行一般的公司债券,不需要聘请保荐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不采取承销方式的,也不需要聘请保荐人。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其他条件详见教材P240。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应当采取承销方式。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投资基金:80)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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