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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里注意,合同成立并不一定就是有效合同。违法的合同虽然成立也是无效的,例如甲乙双方就一笔伪钞交易达成的协议就不是有效合同。 【应用练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公司将汽车交付甲公司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该批汽车是走私物品而予以查封。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合同属于()。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无效合同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所述情形为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属于无效合同。 【应用练习】张某超越王某授予的代理价格权限,以王某的名义与赵某订立了买卖私房的合同,对此不正确的说法是()。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应用练习】某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同年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效力待定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甲乙在5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房屋尚无处分权,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甲于6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该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9.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会发现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现这种情形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合同法》确定的下列规则执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费用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应用练习】甲委托乙运送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费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按《合同法》确定的合同履行的规则,该过路费应由乙承担。()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同履行的规则。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0.抗辩权
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注意:上述三种抗辩权行使都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变化后都有可能继续履行合同。
【应用练习】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1.保全措施
(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有4个条件: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④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当事人都不得自行行使,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应用练习】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A.甲有1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
C.丙欠甲1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
D.甲将价值1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保全措施。A选项债务人不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B选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允许行使代位权。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C选项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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