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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5章讲义-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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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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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讲义 本章内容是全新内容,是2007年6月1日起执行的法律制度,都是最新规定。近3年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近五年的考试当中,有三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本章是重点内容,知识点较多,重难点较多,考生应着重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握本章重、难点内容。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了解即可。
第二节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掌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是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应该明确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的区别: 资不抵债不等于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可以申请解决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而不能清偿是可以申请破产的。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其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形式进行清偿;并且债务必须是到期的、无争议的、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清偿。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多选题) 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单选题)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破产受理(重点把握,主、客观题都可能出现)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选择题)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例如:对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BCD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当载明的事项:见教材P192。(多选题)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重点把握)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要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必须留守;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P192。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单选题) 如果对债权人有利,通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以下情形视为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③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而管理人未提供担保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计入破产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例如:甲与乙之间有100万的债务,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由于甲不能从乙得到清偿,于4月1日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乙同时是丙的债务人,其债务为1000万,乙一直未向丙清偿债务,于是丙于4月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乙破产。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之间的债务债权纠纷中止审理,由受理乙破产案件的法院并案处理。如果甲乙之间的债务债权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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