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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二)-会计师资格考试-

 
 

07-10-16 23:15:31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二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两项原则)

  ①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2005年考试综合题的第(5)题即考到此项原则,之前很多人都认为这里最多会考一道选择题,没想到会成为综合题的考点。

  ②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其他的几项原则简单看一下。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主要记住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这里99年、02年和04年时都考过单选题,只要记住上面的,都是非常简单的。

  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纠纷

  C.收养纠纷D.继承纠纷(2002年)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其三个内容看一下,重点理解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释】注意该条款在《合同法》综合题中的应用(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断题)。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注意判断题)。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以及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注意掌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18页)

  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C.对财政机关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服的

  D.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给予其员工撤职处分决定不服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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