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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纲(第九章)-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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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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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 (二)掌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处置 (三)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产权登记、处置 (四)掌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转让 (五)掌握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财政执法主体的权限、财政执法程序 (六)熟悉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七)熟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八)熟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九)了解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 (十)了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 1.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2.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1)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2)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3)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 (二)政府采购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法的概念。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是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体,具体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 3.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一种是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的权利包括:①采购人有权按照采购需要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委托协议;②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③采购人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④采购人有权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⑤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⑥采购人有权签订采购合同;⑦采购人有权对特殊项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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