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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3章讲义-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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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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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讲义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与合伙企业的机构的内容联系学习。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一般而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三个重点把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能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额,没有具体限制;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4、受托或被聘用的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见教材第108页。注意第(6)(7)(8)三项,这三项禁止行为的共同特点是:未经投资人同意。如果这些行为经过投资人同意,是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这三项内容的考点是:是否经过投资人同意。 5、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重点关注义务的内容: ①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②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③参加社会保险 ④依法纳税 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拒绝摊派权、平等竞争权、申请借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注意时间:30日、60日(公司法当中的时间为30日、45日) 2、按照法定顺序进行财产清偿,见教材第109页。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在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比较这些法律责任的共性及处罚的具体数额的不同。详见教材第109页。 1、提交虚假文件、其他欺骗手段 →责令改正、5000元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2、名称不符 → 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3、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开业或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吊销营业执照。 4、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分类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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