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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五)-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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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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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本章基本内容框架1.基本内容框架 (另附) 2.本章近四年考点分布情况: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2 单项1题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 多项2题 股票上市程序、暂停公司债券上市 |
判断1题 承销证券 |
2003 单项2题 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多项3题 背书无效、追索权的行使、涉外票据 |
判断1题 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 |
2004 单项3题 汇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多项2题 票据背书、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
简答1题 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
2005 单项3题 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公司债券暂停交易的情形 多项2题 票据的种类、汇票的记载事项 |
判断2题 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证券交易一般规定 |
| 注:在2005年教材中,本章删除了外汇法律制度的内容,表中保留了该部分内容的题型和题量,但略去考点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1.票据概述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关于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发生效力。票据法对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欠缺必须记载事项,票据即归无效。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 【应用练习】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购买原料。此后甲乙签订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的汇票依然有效。()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票据的无因性。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有效,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2.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商品购销活动而产生的,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一种汇票。 3.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事项的记载。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应用练习】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下列情形可以使该汇票无效的有()。 A.金额栏填写的数额为“不超过10万元” B.票据金额的中文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C.未记载付款日期 D.记载了签发票据的用途是预付款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票据的应记载事项。A选项因未记载确定的金额造成票据无效。B选项因中文和数码记载不一致造成票据无效。C选项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为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D选项为非法定事项的记载,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汇票背书 (1)背书记载事项 ①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的名称。 ②背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应用练习】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注明“乙不得对甲行使追索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转让无效 B.背书转让有效 C.乙可以对甲行使追索权 D.乙不得对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背书的要求。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该背书转让有效。 【应用练习】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70万元;丙3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乙和丙中数额较大的有效 D.乙和丙中签章在前的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之一是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2)禁止背书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出票人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