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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经济法》纲(下)-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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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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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
(七)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
(九)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
(十)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十二)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有: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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