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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的概述 主要掌握: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考试几率不高,但是学习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影响以后学习) 1.经济法: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抓住三关键词:管理、协调、总称 如果在概念上出题,容易出判断题,比如丢掉“总称”关键词。 2.调整对象。 ⑴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⑵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⑷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二、经济法的渊源 一般以客观题的方式出题,05年考2分。 要求掌握: |
注意:我国一定要作为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才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重点)
重点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主体资格取得衡量的标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本概念应该把握)
对于企业来说: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定一致;而且必须一致。
对于自然人来说: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比如,未出生的胎儿,按我国继承法规定:只要医学能证明是活胎,他就享有继承权,但他还没出世,不可能行使这个权利,也就说他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大类:1.完全有行为能力的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3.经济主体从事特定经济活动,须取得特定资格。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只有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国家发行国债。
③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可以是经济法律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我国规定的经济权利有五种: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注意:这五种经济权利作为重点把握,尤其是其中的经济职权、所有权。
(1)经济职权.把握其特性: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利的性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
例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的权利是(B)
A.所有权B.经济职权C.经营管理权D.请求权
(2)所有权。
掌握两大特征:1.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
2.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
例题: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是(A)
A.所有权B.债权
C.经营管理权D.专利权
【解析】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专利权属知识产权,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1.物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1)能被人控制和支配;
2)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以物质形态来表现;
4)不能是限制或禁止流通物。
注意:作为“物”这一客体包括货币,货币是特殊形式的物;也可包括有价证券。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BCD)
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非专利技术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大类,其中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因此,选项A“阳光”由于不具有经济价值,因而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C,经济行为包括经济决策行为;选项D,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2.经济行为。经济管理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也包括题目中的“经济决策行为”
3.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
道德产品: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当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比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等。
例题: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包括(ABCD)
A.实用新型B.外观设计C.科学作品D.文学、艺术
【解析】应该知道此题属于智力成果的问题,尽管用“法律表现形式”这一不常见的词,其实考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2005年教材新调整、增加的内容,要重点掌握。
注意:希望考生把这里的专利权与经济权利的知识产权加以区别,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客体与对象之间的转化。
例题:甲公司与个体户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李某供应A零件3000件,价款60万元,李某收到货物以后,5天内付款,甲公司与李某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主体、内容、客体是什么。
【解析】:题目中,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包括甲公司、李某,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甲公司有向李某所取货款的权利,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供货;从义务角度,甲公司有义务向李某提供货物,李某有义务向李某付款。客体就是3000件A零件和60万元的货款。
注意:从本题,考生应该学会把主观题客观化。大的主观题拆成小客观题,小客观题会做,大的主观题也就会做啦。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分为:①事件、②行为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如考判断题小心: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注意:有时需要二个以上法律事实才引起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这时把事实叫法律事实构成。比如:保险赔偿关系,坐飞机购买航空保险,这一行为形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关系,如果平安到达目的地,没出险,保险公司不赔,保险赔偿关系不形成;如出事故,但没购保险,保险赔偿关系也不形成;只有既购买航空保险,又发生事故,保险赔偿关系才能发生。
例题:甲、乙公司04.3.10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4.15开始施工,爆发“非典”未如期施工,重新约定8.20开始施工,地震发生,再次拖延,双方修改10.6施工,届时如期开工,05.10.20完工,工程价款全部付清,指出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解析】04.3.10签订合同发生合同法律关系;爆发“非典”变更合同,使工期修改到8.20;地震发生再次变更合同,使工期修改到10.6;05.10.20完工,工程价款全部付清,合同全部履行,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提醒:教材例题考生一定要看一看。
第三节经济法的实施(难点问题)
重点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既可出客观题也可在案例中考)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的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刑事责任:罚金、没收财产等;
注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些只有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比如,罚款与罚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行政拘留与拘役,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则是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也是如此。
二、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重点、难点)
途径: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行政复议、诉讼
(一)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
重点把握: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自愿原则:1.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2.自愿和解、自愿撤回请求。
√一裁终局原则(非常重要):当事人就同一个纠纷,在仲裁作出裁决以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概括为或审或裁的原则。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发生争议,作出裁决之后,乙方对裁决结果不服,再次申请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重新仲裁,并且向法院起诉,问乙再次申请仲裁并且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根据刚才讲的,乙再次申请仲裁并且向法院起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重要内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注意:不适用仲裁的情形。
不适用仲裁的范围:1.劳动合同;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与人身有关的财产纠纷,比如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3.行政争议
选择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的是(C)
A.财产继承纠纷B.离婚纠纷
C.租赁合同纠纷D.劳资争议纠纷
【解析】:财产继承纠纷,虽然涉及财产,但与人身有关,不适用仲裁;离婚纠纷也是如此;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如果把题改成:不适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的是(),就变成多项选择题。
3.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把握):
①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②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限制仲裁人的诉权(一裁终局原则的体现);
③对于仲裁组织,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④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选择题: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将影响到仲裁协议的效力
B.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C.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D.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解析】对于A,刚讲到: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该选项错误;对于B,是正确的选项;C,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选项错误;D,这个说法是正确的。本题的答案是BD。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伪造民酒合同,协议约定首先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乙发生争议,但甲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故仲裁条款也无效,问甲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甲的观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注意:
1.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意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解决,而另一方请求法院解决,那应该由法院来裁定。
2.对约定的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能否补充?
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无效的情形:超出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也无效等。
3.如果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程序
注意:
⒈仲裁应当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
⒉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⒊仲裁厅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作出,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决定作出。
⒋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裁决有证据表明可撤销,则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例如:甲乙双方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仲裁协议,2004.12.10提出仲裁申请,12.25开庭审理,2005.1.5作出裁决,1.6裁决书送达,乙方签收,裁决书生效时间为()
A.2004.12.10B.2004.12.25
C.2005.1.5D.2005.1.6
【解析】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答案:C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起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注意两个问题: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特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
1.行政复议范围
注意:不用一条一条的背。重要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
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③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注意:重点把握②、③
例题:个体户王某和乡政府签订了承包5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50年,每年向政府上交10万元,2003年乡政府一方擅自将上交改为30万元,否则终止合同,王某反对,乡政府04.3.20撤销了承包合同,3.28王某知道了这一事实,并于5.22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5.27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王某收到通知后,等到7.10还未得到答复,于是准备向法提出诉讼。
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申请复议的期间是否有效
3.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解析】1.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和3是一下要讲的,后面再讲。
2.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第一种考察方式:
例题:2001年9月1日,某行政机关对A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A公司如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期间为()。
A.9月1日至9月30日B.9月1日至10月30日
C.9月5日至10月4日D.9月5日至11月4日
【解析】D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两个关键词“知道”、“60日内”,9.5收到,是“知道”的时间,故从9.5日开始算。
第二种考察方式:可以以判断题考察: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第三种考察方式:上一个题第2问:2.申请复议的期间是否有效。3.28王某知道了这一事实,并于5.22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从3.28到5.22没有超出60日,故申请复议的期间是有效的。
(2)复议受理、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叫法定行政复议时间,这个期间内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作出决定之后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上题中,5.27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等到7.10还未得到答复,而是向法提出诉讼,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能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故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
1.除有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期间居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1.诉讼管辖
定义:见书
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殊情况:被告为劳改教养、监禁的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个诉讼中有几个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不同的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A)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原告、被告住所地之外的第三地人民法院
D.监狱指定的人民法院
【解析】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情况:
1.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请求的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兑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BC)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兑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我国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另外,还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2.诉讼时效(重要问题)
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点(主要掌握):
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举例听录音,此考点可以用判断题形式进行考察。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下列()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ABC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两种,都有涉外因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但是技术合同争议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不是所说的涉外情形。
例题:公民2004.5.15起诉某医院,要求某医院赔偿损失,原因是1983年陈某在该医院生一女儿,6.22出院时,医院将孩子抱错,直到2003年7月10日才发现,广泛收集证据后,于2004年5月15日起诉该医院。
法院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解析】:首先看几个时间,分析出: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是2003.7.10,起诉是2004.5.15,从知道到起诉的时间是正确的,但事实从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1983年起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0年。
3.审判程序。
注:这部分,考生可以一般了解。
1)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制。注:与仲裁“一裁终局”作比较。
2)上诉的期限:不服判决上诉的期限15日;不服裁定上诉的期限10日;都是从判决书或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当事人一方是公民执行的期间是1年,如果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04.5.15,判决甲公司2004.10.10前向乙支付赔偿金100万元,甲拒绝支付,乙公司于2005.4.9前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强制执行
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首先解决主体:看双方是法人还是公民。该题的主体为甲、乙公司,都是法人。故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其次,关注计算起点。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本题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2004.10.10,故从2004.10.10开始计算。2005.4.9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超出6个月(从2004.10.10起计算的)。乙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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