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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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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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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七)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八)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九)了解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十)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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