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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说明。 例: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投资人出资方式的有:() A.土地使用权 B.其他财产权利 C.劳务 D.家庭共有财产 答案:C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如: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要考点) 1、事务管理的基本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非常重要)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画图理解:甲为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委托乙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受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如果对外签订5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投资人甲同意。假如乙与B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 简单地说,只要是有损个人独资企业权益的事情,受托和聘用的人员都不能做。 注意: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强调是否经投资人同意,而非是否有偿。 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禁止实施的行为有:() A.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B.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C.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D.挪用企业的资金借贷他人 答案:ABCD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有: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被依法处以罚款
答案:ABC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确定清算人的方式:
①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②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债权人的时间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小窍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时间的规定有一个特点:除了30日,60日和5年这3个时间比较特殊以外,剩下的时间规定都是15天。
例: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时候,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债权人应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A.10B.15C.20D.30
答案:D
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结束清算以后,应该注销登记,并缴回营业执照。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形:
采用反向记忆:即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形:
(1)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2)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
(3)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例:下列各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有()
A.自然人设立的企业
B.法人为合伙人设立的企业
C.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
D.医生诊所
答案:A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缴纳出资。
注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5)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例:甲乙丙丁四位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欲将自己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转让中出现以下情形:(1)甲准备将财产份额转让给A,乙、丙同意,但丁不同意。(2)甲准备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丙、丁不同意。(3)甲准备将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丙认为自己有优先受让权。
针对上述情形,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A的转让行为,在丁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能实施?
答案:甲对A的转让行为是不可以的。
解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拟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丙、丁不同意,转让行为能否实施?
答案:可以转让。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没有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丙认为自己有优先受让权,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
解析: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4)如果甲成功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A,则A成为合伙人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答案:以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作为法律基础。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行为无效;
(2)作为退伙处理;
(3)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其他合伙人乙和丙,也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聘用合伙企业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注意:法律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就代表合伙企业,而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画图理解:A、B、C、D四人一起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以下几种方式:(1)A、B、C、D共同执行事务。(2)A、C、D委托B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进行管理。(3)聘用合伙企业以外的人E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进行管理。
二)不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重要考点)
1、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在解散清算的时候,如果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即可。
除了这两个事项外,其他合伙企业的事项都是需要一致同意的。
例: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出现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B.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自己种植的药材出售给合伙企业并订立合同。
D.拟另外与王某合伙成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
答案:C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事务执行权;
(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检查权;
(4)查阅账本权;
(5)提出异议权;
(6)撤消委托执行事务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的时候,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甲乙丙三位合伙人,2002年成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为5:2:3,2003年底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甲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转让后,在新修订的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该企业的收益如何分配?
答:(1)甲转让给丁之前,按协议约定的比例5:2:3分配。
(2)2004年以后,则由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
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难点+考点)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则:先企业,后个人。
图:
A、B、C、D一起成立了甲合伙企业,此合伙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不能清偿债权,债务,乙银行直接向D追偿,D如果拒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D如果拒绝,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形式:
(1)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内部比例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例:A、B、C、D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有60万的债务。
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不能:①不能抵销;②不能代位;③不能自行接管。
三能:①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进行清偿。
②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转让财产后,用受让人支付的价金,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七、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退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新合伙人入伙,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原因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
(1)关于财产继承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例: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其行使权利。(×)
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注意: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例1:甲、乙两个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乙经过甲的同意,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这种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这种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修订合伙协议。
例2:甲、乙两个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如果乙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甲,这种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这种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因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人数是两人以上。
(二)合伙企业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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