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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游文丽第5章讲义-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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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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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课讲义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题型考 点 2004单项破产保全、成立清算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多项债权人会议职权、破产财产 判断破产责任 2005单项破产清算组、破产程序 多项破产保全、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解整顿的提出、破产宣告 判断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简答破产债权申报、破产保全 2006单项破产申请的管辖、破产费用、债权人表决权 多项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判断申报债权的期限 2007单项和解协议的效力、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多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重整制度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 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 单项题33223333 多项题24481224 判断题111111 简答题15 综合题 合 计688165657 前言 本章主要内容有:(1)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2)破产管理人;(3)债务人财产;(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债权申报;(6)债权人会议;(7)破产清算。 重点与难点讲解 一、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是指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把债务人现有的财产接管,然后管理、估价、拍卖和分配。 破产制度与同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现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概况 《企业破产法》与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在以下方面有重大突破: 1.扩大了适用破产制度的企业范围; 2.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原因; 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 4.更加完善了破产程序; 5.增加了重整程序; 6.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 二、破产申请 (一)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的标准也称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法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2)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立即就被宣告破产,还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申请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有上述法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注意: ①作为债权人来说,只要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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