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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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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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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07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会计实务 财务管理 我国现行的企业立法体系处于新旧并存、交错适用的状态,所以实践中的公司仍有些杂乱无章,主要有:(1)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2)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3)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依原国有、集体企业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企业。一些企业未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化,但仍以公司名义活动。这种状况的根本解决需要对企业立法体系进行调整,通过法律的立废、修订、编纂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学化,辅之以严格执法。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这两种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法律则作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 报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安通学校提供) (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二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所以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股份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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