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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纲(第八章)-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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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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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 三、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或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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