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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答案-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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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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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1)甲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 阻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存租赁物符合合约的用途:出租人应该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为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是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1)甲、乙受同一主体控制,所以二者为一致行动人,甲、乙为一致行为人,因为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 (2)不符合上市条件,丁公司已不符合上市条件。因为丁公司的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小于25%。 (3)甲、乙的做法不合法,因为证券法规定。 3.(1)不符合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比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该题中,甲公司擅自变更旅客的乘车标准,应该根据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因此,甲公司不退还部分旅客票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甲公司应该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司机因紧急刹车而导致乘客乙受伤,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题 (1)李某无权就此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因为李某是被投资企业的出资人之一,应当回避。 (2)陈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某项决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致使董事会作出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时,该懂事应当对公司赔偿责任,而对该决议持相反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责不对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3)李某和王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郑某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申请提起诉讼被拒绝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郑某有权转让全部股份,因为该股份转让行为属于相对自由的转让。单项选择题 1.D2.B3A4.B5.C6.D7.A8.C.9.A10.C11.B12.C13.D14.B15.C16.A17.C18.B19.B20.A21.D22A23B24A25A 多项选择题 26.BC27.ABCD28.AB29.BC30.ACD31.ACD32.ABC33.ABCD34.BD35.ACD. 36.ABC37.BCD38.ABCD39.BCD40.ABCD41.ABCD42.BCD43.BD44.AC45.AC 判断题:对错对错对对错对错错。 简答题一 简答题 1。(1)甲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存租赁物符合合约的用途:出租人应该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为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出租人的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简答题 2。(1)甲乙是一般行动人,因《证券法》规定有同时共同收购同一家的收购人,为一般行动人。 (2)丁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因为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本低于4亿元的,其流通股比例不低于25,收购后其流通股为15,所以不能上市。 (3)甲,乙拒绝不合法,因为证券法规定,当收购人收购该公司股本75以上时,其他股份可以要求收购人按照同等条件授购。 简答题3.(1)不符合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比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该题中,甲公司擅自变更旅客的乘车标准,应该根据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因此,甲公司不退还部分旅客票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甲公司应该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司机因紧急刹车而导致乘客乙受伤,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题 (1)李某无权就此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因为李某是被投资企业的出资人之一,应当回避。 (2)陈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某项决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致使董事会作出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时,该懂事应当对公司赔偿责任,而对该决议持相反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责不对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3)李某和王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郑某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申请提起诉讼被拒绝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郑某有权转让全部股份,因为该股份转让行为属于相对自由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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