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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纲(第七章)-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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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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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二)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权 (三)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四)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五)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六)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七)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中华会计网校 (八)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包括: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为返还证券。 3.票据的功能。主要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 (二)票据法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仅指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即《票据法》。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4)票据交付。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主要有:(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包括:(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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