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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难点讲义(一)-会计师资格考试-

 
 

07-10-16 23:15:31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第1部分

  在考试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难点及新知识点向纵深及横向挖掘。要求考生对重要知识点深入理解,并关注不同章节内容的结合。本部分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考生如果有对基础知识不理解的地方,要根据情况对具体章节的相关内容加强学习。

  一、时效制度

  本内容在教材中,是贯彻始终的内容。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内完成,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时效的分类

  时效包括: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

  保护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法院或审判机关对某一事件最长的保护时间;诉讼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提起诉讼的时间。

  二者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保护时效的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的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护时效的期间为20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和4年。详见第一章。考生应该将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结合起来分析问题。

  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1981年1月1日,从侵害的性质看,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若乙公司在1991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提起诉讼,否则乙丧失诉讼的请求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乙公司仍然可以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二)时效的中止、中断。(新增、重点、难点)

  1、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异同

  共同特征: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都发生在时效的进行中;都是因为发生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

  不同之处: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内容在第一章,而实际涉及此内容的是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中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规定、第八章《合同法》中保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第五章《破产法》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中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规定是今年新增内容。在《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当事人可以因出票、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也可以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在取得后,可能因一些事由而消灭,其中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情况。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时间不行使即消灭。具体规定:1、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限于从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内。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以上所讲的2年、6个月、3个月都是时效期间,是《票据法》对特殊时效期间的规定,时效期间届满不予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注意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第八章《合同法》中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今年教材新增知识点,也是重点、难点,考生要结合第一章诉讼时效的内容学习理解。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要求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连带保证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执行保证人财产。《合同法》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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