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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会计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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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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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掌握法律行为和代理 (三)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四)熟悉经济法的渊源 (五)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六)了解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2、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1)事件。(2)行为。 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了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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