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11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心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2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心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库存现金”、“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501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 任预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预备金。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 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的差额,借记“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余额,借记“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预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预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余额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预备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