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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5】太湖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除非凡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预备。 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太湖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太湖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6年2月28日完成。太湖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6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06年4月30日。 太湖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05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1)、(2)项于2006年2月26日发现,(3)、(4)、(5)项于2006年3月2日发现: (1)1月1日,太湖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太湖公司支付341万元。 1月6日,太湖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调整分录: ①借:原材料 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67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0.67 (2)10月15日,太湖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太湖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太湖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调整分录: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贷:预收账款 234 ②借:库存商品 1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0 ③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140)×33%=19.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8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2 借:盈余公积 4.0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