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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收入 〔基本要求〕 (一)把握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把握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三)把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四)把握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五)熟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运用 1.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l)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假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处理 (一)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二节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1.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