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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及初始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 1、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预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预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治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治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确认条件与企业的一般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同,并无非凡之处。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确认 1、总的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即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这点上与普通资产的核算标准相同。 2、不同取得渠道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成本构成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买价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则上也是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符合其他相关准则规定的按照相应的准则规定予以确定。比如债务重组转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就应按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来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折旧或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投资性房地产提取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预备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①原则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