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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存货 [基本要求] (一)把握存货的确认条件 (二)把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把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 (四)把握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 (五)熟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第二节存货发出的计价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周转材料等存货,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三节存货的期末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预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以确附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附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实,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定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利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实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实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