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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低收费、零收费”的理性思考

 
 

07-10-16 23:15:31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物业管理成本,实施所谓“低收费、零收费”的企业很可能减少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削减物业管理成本中的预防性支出,无形中导致了物业的“风险后置”,给尚在心安理得享受眼前利益最大化的业主设置了一个物业提前坏损的巨大风险的陷阱。
  2.“低收费、零收费”将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加运营凤险
  “低收费、零收费”运作的物业企业一个重要的经济理论支撑点是规模收益正比增长。按照权威的《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的解释。“对于某一产品,如果在某些产量范围内平均成本是下降或上升的话,我们就认为存在着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即生产和服务规模的扩大,并不一定会使平均成本下降,利润也相应的不一定会上升。作为规模经济的“孪生兄弟”---规模不经济,规模扩大,成本上升,利润下降,更是客观存在的。如以电子商务为例,规模的扩大固然能使企业在采购上拥有更多话语权,但随之而来的是更为昂贵更为复杂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电子商务人员的薪酬支出更非普通物业人员能比,加上大型物流业的运输成本,日趋庞大的运营和管理协调机构支出,上述任何一项开支部极有可能抵消商品采购所带来的微薄收益,甚至造成巨额的亏损。物业管理开展多种经营,是丰富物业服务内容,弥补管理费不足,弱化物业管理交换双方矛盾的一个策略,但如果本末倒置,主次不分,则是十分危险的。
  3. “低收费、零收费”将使行业发展误入歧途
  当一个 “低收费、零收费”物业管理进入小区,其“洼地效应”必然会导致周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大幅下降,物业管理企业若不降价,很可能会被业主解聘,必然造成更大的损失。对于个体来说,这种无奈的选择是理性的,但却引发集体选择的非理性。因为一旦当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降价成为习惯,消费者所关心和追逐的永远只会是谁的物业管理费收得更低。在如此一个信息不对称的低价市场里,消费者只关心价格,市场资源将惟低价者得,也反过来迫使厂商不断降低各方面成本甚至不惜牺牲服务质量,因为在低价,甚至超低价上,提供质次商品显然是更经济的行为。如此,则成本较高的优质商品和服务,很可能被劣质商品和服务淘汰出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市场交易的结果使得优胜劣汰的原则被违背,好产品在竞争中失败,而次品获胜,形成消费者心理和消费行为的“逆向选择”。
  在物业管理服务市场上,“逆向选择”导致了市场的低效率和市场失灵, “低收费、零收费”服务不受到遏制,不但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经过多年努力所构筑的物业管理服务消费意识和消费理念将趋于瓦解,而且“逆向选择”将使得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和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市场严重萎缩甚至消失。
  二、法律层面的“低收费、零收费”的审视与考量
  1.“低收费、零收费”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看,物业管理“低收费、零收费”现象是不符合这一基本原则的。《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一方享有权利『应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存在、相辅相成的,且权利义务对等、并按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提供的劳务应与其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合同法是民法的子法,当然也应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更是要体现该原则。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建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法律关系的惟一的法律依据,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这一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体现为从业主这一方面来讲,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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