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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08-07-09 15:03:36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对于户藉不在本市的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可提交工作、学习单位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执行。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身份条件。

  在内地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在香港或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四)台湾居民报名身份条件。

  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应到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是: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具体报名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台湾居民所发布的公告。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本市报名方式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2日00:00开始至6月30日24:00结束。报名人员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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