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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

 
 

08-03-12 15:12:40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考点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时间 
  根据《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至公司注销登记之日,为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时间。也是公司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时间。   
  考点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在考试中主要考查公司的越权行为。越权行为,是指公司超越章程的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效力如何确定。现在的理论和实践均认为,只要公司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专营专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这一点,已经为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所确认。《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考点三:公司设立和成立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签订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出资、验资、设立登记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成立,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可否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不同。设立阶段“公司”不享有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可以以“筹建处”、“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3)责任承担不同。公司设立完成,取得名称专用权和民事主体资格。设立中公司和成立后公司为“同一体”关系,公司成立后,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由成立后公司继受,设立失败的,由发起人(股东)对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由公司自己承担。 
  考点四:出资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中,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既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即,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于70%。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考点五:股本的抽回 
  抽回股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者认股人抽回出资的行为。在复习时,需要记住可以抽回股本的几种法定情况,除此之外,均不可抽回出资(投资)。 
    1.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情况: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即“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4)公司不能成立。 
  2.公司成立后,原则上股东均不得抽回出资,只能进行出资或者股份的转让。 
  考点六: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公司设立时的原则,也是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的资本总额在章程中规定,并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存续的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针对程序而言,即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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