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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财经委员会一审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治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社会性公共基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四)上市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为本单位考核、奖励惩罚、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原告第四条第二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省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州(市)、县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性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省、州(市)设立内部审计协会;县(区、市)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内部审计协会。 内部审计协会属内部审计行业非营利、自律性的组织。按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服务,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来源:www.examda.com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 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 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条内部审甘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 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和内部审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 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人员)也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和财务会计机构相分离。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 责的经营治理活动。 第十五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子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对外投资; (三)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审签基本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审计经济效益; (五)审计经济合同; (六)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七)评价经营风险 (八)审计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审计、审计调查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