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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07-10-16 23:15:31    学人教育社区    加为收藏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2002年7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级市属的下列单位: 

(一)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或者具有治理财政拨款、社会公共基金、资金职能的部门;

(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机关、部门;

(三)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

(四)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治理财政性资金或者治理公共基金、资金包括社会捐赠资金的部门、社会团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指导、监督本市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属单位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单位负责入是指单位法定代表入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适用本条例的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资产状况和经济规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二)内部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三)年度终结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以及审计管辖的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依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其报送审计结果和报告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变动情况。

第七条适用本条例的单位应当按照与财务机构相分离的原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入员;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也应当与财务机构相分离。人员较少或者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小的单位,经审计机关同意,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评价: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二)预算外资金的治理和使用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在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中的使用情况; 

(四)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五)业务经营、资产治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及实施效果;

(六)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来源:www.examda.com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内部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运用电子计算机治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中涉及的资料、检查现金、核对资产; 

(四)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审计涉及的事项,取得证实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不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相关账册、资料等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六)发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经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后,单位负责人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审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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