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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57号1995年12月21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心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财政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来源:www.examda.com ㈠有利于政府对财政性收支的治理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和财政决算的监督; ㈡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治理职权; ㈢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 ㈣有利于实现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省审计机关对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财政决算2年全面审计1次,地、州、市审计机关对县(市、区)和县(市、区)审计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2至3年全面审计1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㈠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㈡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执行中的收支变化情况; ㈢预算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按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的情况; ㈣预算收入退库及税务机关税收退库情况; ㈤企业欠税和专业银行压库情况; ㈥财政、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的情况; ㈦财政专项拨款、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和追加预算支出指标的拨付、使用情况; ㈧财政部门治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㈨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超收分成和税务增收分成的情况; ㈩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㈩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治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资金的办理结算的情况; 省长、市长、州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治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三)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财政部门治理的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治理使用情况: 1.预算外资金征集、征收和解缴的合规性; 2.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3.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治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入帐、计算、发放、回收及占用费提取的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4.财政专户储存的各种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 5.预算外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㈡政府部门治理的财政性专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治理使用情况: 1.财政性专项基金征集、使用和解缴的合规性; 2.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立的合规性; 3.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的情况; 4.预算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5.预算外往来帐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财税治理及效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按有关预算治理制度进行治理的情况; ㈡税收治理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票证治理等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㈢财政、税务部门内部治理情况,包括权责划分、审批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和金库的缴库、退库等的有效性、合规性。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㈡执行财政和税收政策情况; ㈢财税治理中的主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