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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在各地经济发展中担负着“非凡使命”,土地违法的背后,很多隐含着地方政府与中心政府的博弈。 -协议出让的危害不仅仅在于“低价”,还在于它剥夺了其它意向用地者公开竞争、公平拿地的机会,却为某些个人提供了权力寻租的可能。 变味的协议拿地 理论上说,(土地使用权)“协议”也好,“招拍挂”也好,只是出让方式不同,是买卖双方相互博弈达成一致的途径不同而已,并无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然而,我国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既代表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治理,又代表所有者对其进行经营,在这种“双重身份”下,本来清清白白的“协议”就很轻易变了味道。 非凡在我国市场转型、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协议”往往掺入了多种“色彩”,掩盖了多种“目的”,难以达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要求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这里且不提那种“只为个人谋利”的暗箱操作,甚至违法行为,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也足以使“协议”变质。如一些城市政府为提高GDP指标,繁荣区域经济,增加经济竞争能力,忽视保护稀缺的土地资源,将地价作为调节杠杆,人为降低土地出让价格以吸引投资,大规模兴建项目,甚至有“零地价招商”的现象出现。而这一切,又往往是通过“协议”这一合法途径达到的。这种“协议”已成为“低价”甚至“赠予”的代名词。因此说,我国土地出让中的“协议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已经不能作为一种市场供地方式。 至于低地价恶性竞争在浪费土地资源、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扰乱市场秩序等方面带来的隐患,已经为各界所共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当然,协议出让的危害不仅仅在于“低价”,还在于它剥夺了其它意向用地者公开竞争、公平拿地的机会,却为某些个人提供了权力寻租的可能。 正是这种隐患,使国家政策逐年加强了对协议拿地的控制与治理。(详见文后背景知识) 打击囤地有法可依 对于开发商而言,大量囤积土地有利于垄断区域土地市场,操纵房地产价格,获取土地随时间形成的大幅增值。这种行为虽然符合商业经营和逐利的思维,但土地不是普通的商品,它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政府不应该答应其在少数人手中大量占有并闲置。严格控制开发商囤地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公众权益的必然要求。 这方面的重要法律是“两年内不开发,政府可把该土地收回”。在房地产治理法第二十五条中早已明确,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类似规定;此外,2006年7月开始执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也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做了明确的约定。这些措施主要针对占地者闲置土地和囤积土地。 关于碧桂园张家界拿地 关于碧桂园的事,我没调查过一手资料,但就你们报道的情况而言,这里的要害不是“高骏和碧桂园是不是一家”,而是假如真的存在明暗两个协议,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的了。 这方面,并不是没有规定。首先,这块地既然是经营性用地,就不能协议出让,那么不论给谁,事先有如此具体的“土地协议”就已经错了。 此外,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治理的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治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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