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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治理法》第二十六条。8、审批项目: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审批部门:国务院。审批依据:《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五条。10、审批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和其他土地未超过七十公顷的。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五条。11、审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部门:国务院。审批依据:《土地治理法》第四十四条。12、审批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土地治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二十三条。13、审批项目: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审批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审批依据:《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14、审批项目: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审批部门:国务院审批依据:《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15、审批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十条。16、审批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审批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九条。17、审批项目: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部门:国务院。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18、审批项目: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19、审批项目: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20、审批项目: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审批部门: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21、审批项目: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审批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22、审批项目:城市分区规划由审批。审批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23、审批项目:城市具体规划。审批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24、审批项目: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审批部门: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