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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笔记二十二-土地估价师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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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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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实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当提交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 第五十三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治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因自然灾难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实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实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治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七章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五十九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收件单; (三)土地权属证实文件、资料; (四)土地登记审批表; (五)地籍图; (六)土地登记簿(卡); (七)土地证书签收簿; (八)土地归户册(卡); (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 (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治理部门指定专人治理、更新、提供给用。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 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 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 第六十一条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 第六十二条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治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答应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治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式样由国家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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